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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时间:2014-0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我院在审查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女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害人欲中止恋爱关系,李某某心怀怨恨。案发当晚,李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至被害人家附近藏匿,见被害人归来,即掏出尖刀,从隐藏处窜出,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虽经被害人之母劝阻,李某某仍持刀向被害人胸、腹部猛捅数刀,被害人受伤倒地。其后李某某持刀自残。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办案检察官审查该案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某1990年出生,案发时刚满22周岁,涉世不深、可塑性较强,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此案系由感情纠葛引发,区别于一般的恶性杀人案件。故一审判决在综合各种情节的基础上定罪量刑并无不妥。但考虑到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父母进行沟通,在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下,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不再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我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