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诉讼的天津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8月26日,该院公开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757.4025万元。
2015年,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有偿收储2000余吨工业废液并进行非法处置。2016年6月,该公司污水池发生泄露及废液溢流,造成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为使受污染的环境及时得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依法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同时与属地政府和环保单位密切配合衔接,监督并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等善后工作。经该院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调取行政机关执法记录、委托司法鉴定等工作,查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经过诉前公告程序,该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715.4025万元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42万元。
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精心准备、以案释法,将庭审开成了一场全民受教育的法治公开课。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检察官围绕被告实施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被告的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逐一举证质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针对被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公益诉讼检察官一一作出了回应,并从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损害环境同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不同法律责任等方面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向社会各界展示了检察机关保护公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形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媒体记者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闫旭彤说,此案成功提起诉讼,表明了我们天津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的决心。通过此案,不仅让环境侵权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同时也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不触碰生态保护的红线,呼吁社会、企业和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树立“生态优先”“环境有价”的理念,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守卫好天津生态环境。
旁听过该案庭审和公开宣判的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表示,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保护课。我们作为民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环境治理,为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