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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
时间:2018-03-20  作者:  新闻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8年我市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工作,各级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727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664名。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布招考公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于3月20日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考公告。具体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可通过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www.tj.hrss.gov.cn查询。

  对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联系方式可在职位表中查询。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26日至2000年3月26日期间出生),2018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3月26日以后出生,不含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报考人员);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三、报名和缴费

  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网址:www.tjpnet.gov.cn

  报名时间:3月26日8:00至4月1日18:00

  资格审查时间:3月26日8:00至4月2日18:00

  缴费时间:3月26日8:00至4月3日18:00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报名申请材料的,以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报考人员可在提交报名申请48小时内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能开考,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该职位的招考计划,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4月9日9:00至16:00。

  职位报考人数与招考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应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数。对于公安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基层职位,监狱、戒毒医疗职位,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根据职位实际报考情况降低开考比例。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采取降低开考比例新招录的公安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基层职位公务员,应签定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转任交流到其他岗位;采取放宽招考条件、限定户籍等政策新招录的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公务员,应签定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转任交流到非艰苦边远地区机关。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5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满分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笔试时间:4月21日、22日

  4月21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1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4月22日上午 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4月17日8:00至4月20日18:00。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需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5月23日,报考人员可到本人所报考单位或登录报名网址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报考人员有一科缺考、违纪或成绩为零分、成绩无效等情况,不得进入面试。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由国家指定的雷同试卷鉴定机构对参考人员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情况进行雷同答卷甄别,对甄别出的雷同答卷考生,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招考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其中,招考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首先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体能测评人员1:4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名单,再按照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达不到1:4比例时,按照该职位实际人数组织体能测评。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员需持报考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未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

  面试时间:区级机关6月2日至6月3日;垂直管理机关及法检系统 6月9日至6月10日。

  面试考务费缴纳及准考证下载时间:5月30日8:00至6月1日18:00。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其他

  招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心理素质测试,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各职位招考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减免体检费用。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工作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45号)等组织实施。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录用

  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考录专题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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