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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素能标准的比较分析
时间:2016-03-11  作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职业素能标准的比较分析

  ——以德、法、日、台的检察官制度为视角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是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能力要求,是构建和完善检察体系重要标尺。但是,当前的检察人员岗位素能标准建设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工程。在检察制度相对完善的德、法、日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检察官所应具备的素能都有着明确而系统化的规定,通过对以上四个地区检察官素能的比较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官职业素能标准前进方向。

  一、检察官职业素能之选任标准

  检察官的选任或初任是检察官素能标准的具体体现,它从实际规则的角度反映出素能对检察官的客观要求。本文对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了分析,其中各国和地区对检察官的选任规则均有不同,主要体现在司法考试、遴选、培训三个环节,以下内容就是针对这三个环节对检察官的素能要求进行了阐释。

  (一)基础理论素能标准

  在检察官选任的过程当中,基础理论素能主要是从各国和地区的司法考试中显现出来的。各国和地区对于司法考试人员的要求均比较严苛,这就表示各国和地区对于检察官甚至是司法人员的基础理论素能要求很高。

  1、在德国,检察官的选任要求欲成为检察官的人通过两次司法考试,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报考德国的司法考试的,它要求报考司法考试的人必须是法学院的“本科生。这样的规则从基础上决定了检察官的基本素能,这从学历上保证了检察官队伍的团体素能。[1]

  2、法国检察官的选任途径之一是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中选拔,大学毕业生通过专门的竞争考试并经职业培训而被录用的。[2]依据法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官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选拔考试,经此招收新学员,这样就使每年的选拔考试充当了法国的司法考试,而这种考试仅为选拔司法官员而使用,不适用于律师的资格认定。这种司法官学校的制度体现出法国对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能标准是不一样,检察官团体素能的系统化是这一制度的鲜明特点。根据法国司法部的规定,司法官学校每年的招收名额视每年空缺的司法官职位以及司法官岗位交流的情况而定,从而严格控制了检察官和法官的人员数量,有的放矢的选拔人才。

  3、在日本,检察官选任渠道主要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再通过为期一年半的司法修习,才有资格成为修习检事。这和法国的选任制度极为相似,但是法国所谓的司法官学校考试不选拔律师,而日本的司法考试既选拔法官、检察官,也选拔律师。这样统一性质的司法考试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能普遍化,从而为检察官素能标准奠定了基础。在日本,对于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来说,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首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3]司法考试由隶属于法务省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组织。

  4、台湾地区检察官选拔主要途径也是司法考试,该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司法官训练所学习,待其毕业后可以被授予地方检察署候补检察官。[4]这样的规定与法国检察官的选拔是极为统一的,也是通过司法官训练所来培养法官或检察官,其司法官训练所也是不培养律师的。被选拔人在司法官训练所毕业后,根据其成绩和检察官的缺额选拔检察官。这样的规定严格把握了检察官的基本素能,使其在学习中弥补自身素能的不足,有效的控制了检察官及法官的人数。

  综上,各国和地区的检察官选任均规定了考试这一途径,但其具体操作方法不尽相同。法国和台湾的规定较为相似,都设立了司法官员专门的学校,且司法考试不包含律师考试,故只选拔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单独规定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不同于律师的理论素能,且检察官的理论素能必然高于律师。德国和日本虽然实行的是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对检察官的理论知识的要求也极为苛刻,德国则要求检察官通过两次司法考试,而日本也要求检察官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进行深一步的修习。虽然各国和地区对检察官考试的规定不相统一,但是各国和地区均要求检察官具备基础理论素能。

  (二)法律专业素能标准

  部分国家和地区在选拔检察官的途径中,规定了遴选制度。通过遴选成为检察官的人,其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素能。例如律师和法学专业教师。

  1、在德国,检察官的选拔以司法考试为主,即便是从社会上选任也要通过司法考试。故而,德国选拔检察官的途径比较唯一,它没有设置遴选机制,故而我们不在此讨论德国的遴选制度。

  2、在法国,检察官的选拔同时实行遴选制度。根据法国法律,以下三类人可以直接遴选为法官或检察官:一是在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四年以上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二是法学博士,且同时持有法学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三是领取国家津贴的法律专业教员和研究人员,该类人员需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且持有高等院校的高级职称证书。[5]通过遴选选拔的检察官可以被直接任命为检察官,这样既能有效的补充检察官、法官队伍的不足,由于法律专业人士的加入,同时也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能,尤其是专业领域的素能。

  3、在日本,除了经过司法考试选任检察官,还有其他两种不同的途径选拔检察人员。其一是从其他法律工作者,包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中选任;其二是从具备法定条件的检察事务官和国家行政官员中选任。这种选任无需经过司法考试,而是由法务大臣任命的委员组成的副检事选考审查会来负责。这样一来,检察官队伍补充了一定的行政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弥补了检察官整体素能的缺憾,同时体现了检察官需要一定的法学功底和社会能力素能。根据日本的规定,通过以上两种途径遴选的检察官,与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人员在晋升和任职方面都有区别。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为了保证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也是对检察官素能标准的严格把握。

  4、在台湾地区,除了通过司法官考试选任检察官外,还有三类人有资格被选任为检察官,其一是曾任推事且考察合格的人;其二是律师考试及格且执业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其三是曾在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且在大学任副教授以上职称三年的,或者任助理教授五年的,且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有法律专门著作,经司法部门审查合格,并经律师考试及格或具有任职资格的人。[6]这条规定允许律师或大学教授任职检察官和法官,但实际上被转任的人微乎其微,这说明台湾对社会法律从业者素能的不信任,故而,其重视的不仅是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更重视其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方面的素能。

  综上所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了通过遴选程序选拔检察官的规则,这既能补充检察官队伍所缺乏的法律业务素能,又能充实这只队伍,属于两全其美的作法。大部分地区的检察官选拔主要是在大学毕业生中进行,这一惯例约束了检察官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能。遴选制度,是从社会中选拔业务素能优良的专业人士充实到检察官队伍中,这保证了检察官整体业务水平的均衡发展。但是这其中也存在弊端,首先这不能保障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会掺杂社会舆论因素。其次不利于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能的培养,社会因素会影响检察官体系的运行,社会力量的加入弥补了检察官队伍的缺憾,但也会引发新问题。故而,通过遴选选拔检察官应当谨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检察实务素能标准

  在检察官初任阶段,检察实务素能标准主要体现在检察官初任培训中。检察实务是反映检察官日常工作的一项具体素能,是每一个欲成为检察官的人所必备的素能。故而,在检察官培训中,它是重中之重。

  1、在德国,参加选拔检察官的人在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还需经过2年以上的实务训练,即职业预备期,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7]在此阶段,考生必须分别在民事法院等义务性机构,以及一项或数项能保障适当培训的选择性机构进行见习。其中在每个义务性机构培训至少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培训应为9个月,并进行3个月的培训课程,目的是帮助考生熟悉法庭案件的分析和决定方法,传授如何发现案件相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从实践中补充理论知识素能,培养检察官独立工作的素能,增强其判断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2、在法国,检察官的培训被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专业外实习,第二阶段是职业学习,第三阶段是司法岗位实习,培训将围绕不同的工作岗位容提供培训内容。这样的培训规则,能够具体体现法国对检察官素能的要求,理论知识素能、工作能力素能、适应环境素能等都在其考察范围之内,这样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初任的检察官能够尽快的投身于检察事业之中。

  3、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将被选拔为司法修习生,修习生将在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半的学习。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业务,各地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成为授课教师,他们在教授经验的同时,也会为自己工作的部门挑选人才。修习生在研修所学习期满且考试合格后,将取得法律从业资格,且终身有效,并有资格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8]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需要一年的司法研修,便可以取得法律从业资格。[9]

  4、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初任培训类似于法国,也是在国家成立的司法官训练所进行学习,学习期为两年。培训毕业后,经考试及格的人才有资格分配到地方法院检察署任职,成为候补检察官,再经过实习考核成为真正的检察官。[10]其培训内容和方式与法国和德国的相类似,在这不重复介绍。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培训是受训人在成为真正检察官之前的系统培训,是待任的候补检察官尽快熟悉检察业务、法律业务的关键途径。这样的体系不仅要求检察官具备基本素能,还要求其在真正的实践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能。

  综上所述,检察官的培训是各国和地区关注的问题。它同司法考试一样重要,是每一位欲成为检察官的人必须经历的一次培训。法国和日本重视检察实务对检察官素能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对检察实务内容谙熟于心。德国则重视检察官处理日常业务的素能,要求被选拔人在具体的机构接受培训。虽然各国和地区对检察官培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它们对培训的结果都十分关注,因为它影响着一个国或地区的司法进程。

  二、检察官职业素能之晋升标准

  除了在选任检察官过程中对检察官素能的要求之外,检察官的晋升也是对其素能要求的集中体现。在德、法、德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制度中,检察官晋升所需的素能也有着诸多的相通之处。

  (一)不同层次检察官的素能

  在检察官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对检察官的较为详细的分类制度。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在晋升中所要求的素能标准也不相同。

  1.在德国,广义上的检察官包括检察官和职务检察官,他们承担着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获得司法辅助人员和书记处的协助。除检察官之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职务检察官)如果想成为检察官,需要具备检察官录用需的素能,也就是说在德国除了检察官序列内检察官,其他辅助人员如果想成为检察官,只涉及录用问题,而不涉及晋升问题。

  在检察官序列之内行使检察权的官员,包括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11]他们才是涉及检察官晋升素能的主体,而其他广义上的检察人员在则是存在层次间的晋升问题。 (1)职务检察官从司法辅助人员或者法律实习生中直接任命的,不属于检察官序列, 无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也要经过强化的刑法方面的辅助培训才能被任命。职务检察官须具备专业行政司法高等职务的教育学校学历,并经考试及格才能任用,期间须接受18个月的训练,其中有4个月是在学校上课,其他时间在职务检察院实习2)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是履行行政事务以及负责刑罚的执行。其任命主要针对在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学校接受3年相关教育的人员。(3)书记官,每个检察院都设有书记官处,由若干书记官接受检察官领导,统一为所有检察官提供服务。同时,有检察机关实习工作经历者通常可以被优先录用。由此可见,德国检察官序列之外的人员,也必须经历不同期限的法律学习或司法实践,但是根据不同岗位的不同需求,对于法律学习和实践的素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晋升为职务检察官,但书记员则不存在向上晋升的问题。

  2.在法国,检察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二级和特级。在检察官之外,虽然也有其他从事司法辅助业务的人员(如书记员),但是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与检察官业务的密切程度上,都远不及德国。但是在法国检察官中的初始岗位——助理,则不同于司法辅助人员,他们是分配到检察院的司法学员,在期限届满之时,自然获得检察官等级,这是一种培养检察官的必须途径,而不属于检察官的级别晋升。

  3.在日本,可以成为广义上检察官的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检察官(称为检事),具体可以分为检事总长、次长检事、检事长、检率和副检事五种职务。另一类是检察事务官,是由检察官或其他上级官员下达命令,掌管检察厅事务,并辅佐检察官或受其指挥进行侦查。[12]

  日本检察官主要从经过专门培养的司法研修生中任命,除此之外。也从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法律工作者和国家行政官员中选任。但是从后者选任的检察官,只担任副检事。检察事务官只担任特任副检事,之后也有可能升任特任检事。由此可见,日本的检察事务官是可以通过特殊选任制度成为检察官的,只是在晋升为检察官时,其级别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4.在我国台湾地区,为了摆脱检察官有将无兵的局面,台湾在1999年修订法院组织法时,增设了检察事务官,即所谓的王朝、马汉条款,仿效日本和美国的相关制度。检察事务官是为检察官配备的专业助手,绝大部分来源于考试任用。 按照台湾地区检察界的惯例,检察机关设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地检署的检察长一般均由高等法院及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调任,[13]甚少出现原地提拔的现象。因此,地检署检察官若欲成为地检署检察长,必先调任高等法院及分院检察署任主任检察官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法德日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不同岗位类型的检察人员之间的晋升的素能要求:一是大部分不允许类别间的晋升,特别是从助手类别晋升为检察官的可能性极小,这就保障了检察官整体素质的稳定性。二是对可以晋升的人员,也在进一步晋升的空间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三是辅助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性的法律培训,保障了检察队伍整体的法律化素质。

  (二)年龄与年限的素能标准

  任职经验和人生阅历都是多种素能的积累和沉淀,很难通过理论的学习和专业的培训取代,与大多数公职岗位相同,检察官的晋升也具有年龄和年限的要求。

  1. 在德国,检察官一般要到55岁左右才能晋升主任检察官。为维护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提出异议权。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德国法律没有要求检察官职务逐级晋升,但事实上,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具有下一级职位的工作经历方得晋升机会,越级晋升是不可能的。同样的,法律并不禁止检察官跨州晋升,但实际上,到其他州竞争检察长或主任检察官职位的情况很少。[14]这种晋升条件都属于隐性的任职要求。

  2. 法国检察官的等级是固定的,只能由具有相同等级的检察官担任。法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晋升条件基本相同,因此也受相关流程的限制,例如:任何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法官,但最高法院除外。如果没有在一个等级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法官都不得任命为上一等级的职务。

  3.日本检察官的晋升更强调资历的条件,比如副检事只能在区检察厅内任职,如要升任检事,必须任副检事职3年以上,并且通过检察官特别考试;升任一级检事,必须是在职8年以上曾任二级检事、候补判事、简易法院判事和律师8年以上的人;新任检事只能在下级检察厅工作一定时间后才能到上级检察厅任职。[15]

  4.在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实行终身制,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免职、停职,不得降级、减薪。但高龄检察官体力衰退,鼓励其自愿退休。司法人员人事条例规定,实任检察官15年以上年满70岁者,应停止办理案件,从事研究工作;满65岁者,得减少办理案件。另外,在各级检察官的任用条件中,都有关于相应职务的任职年限规定,如果并非是相应等级的调入(同大陆地区相同行政级别间调任),如果是下级向上晋升,则必须符合相应年限规定。

  作为晋升硬性条件的年龄和年限素能,各个国家和地区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任职年限多为明确性条件,保障司法经验与资历的积累。二是年龄条件多为隐性条件,保障能够应对检察繁重的职责任务。三是以逐级晋升为常态,以越级晋升为例外,保障检察官不因任职经历的缺失而无法优质的完成晋升后的工作任务。

  (三)能力与品德的素能标准

  能力与道德品质,在检察官晋升过程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何对符合年龄及就职年限条件的检察官进行能力和品德考察,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方式也各有特色。

  1. 德国的检察官职务晋升的主要方式为考核,无需面试。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的申请,再由其直接上级检察官进行档案审查并附加评审意见,之后提交州检察院检察长审核。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所在检察院的工作鉴定,对于检察官晋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份工作鉴定涵盖了检察官从工作第一天起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各个方面,其中即包括执法能力、人际关系(组织协调能力)、正义,也包括准时、可信、计算机知识等。工作鉴定的内容以检察长的意见为主,但也不完全由检察长一个人写。写出书面评价的人还包括申请人的同事以及原来对其进行指导检察官。这些意见汇总后,统一报司法部进行考核。 这份全面的工作鉴定是对检察官职业成绩和职业能力全面评价,直接影响了人事部门的决策,同时还会存入检察官的个人终身档案。

  2.在法国,为确保检察官能够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晋级,组成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机构晋级委员会负责此工作。该委员会综合的考评所有检察官的资历、能力、考核评估情况,同时根据检察官的个人意愿,逐年制定出检察官的晋级名单,任何未被列入此名单的检察官都不得晋升到上一等级的职位。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国家制定了专门章程规定被列入晋级名单的条件。司法部长将根据此名单,每年提出三次检察官的晋级计划[16]

  3.台湾地区的检察官,若想升迁至更高职位,必须年终考绩甲等且获得检察长的保荐书,而检察官的年终考绩,实务中是由主任检察官及检察长决定的。若无检察长之保荐书,则检察官几乎永无升迁之日。直到2006法院组织法修改后,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开始负责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升迁和调任等事项。17名委员中,由全体检察官共同选出的民选代表超过半数达到9人,保障了对检察官升迁问题的集体决策。

  能力和道德的素能虽是软件性质要求,但也能体现出检察官的素能:一是能力和品德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性考核,且考核多倾向于民主化测评,这就要求检察官的能力得到实质性认可,而非仅仅领导的认可。二是须经长期化考评的认可,这就要求检察官的能力要以长期的稳定的状态呈现。三是为防止人浮于事和凭借资历升迁,一般会在岗位出缺时进行考评,这就要求在能力上高于其他竞争者,好中选优,保障了软实力对比下能力强者晋升。

  三、检察官培训、考评、惩戒制度体现的职业素能标准

  检察官培训、考评和惩戒制度作为检察职业的日常行为规范,从不同的侧面体现出检察职业对检察官素能标准的要求。

  (一)检察官继续培训制度

  法国检察官接受继续培训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司法学员在学员学习的时间被缩短,司法官继续培训的不断扩大。每年大约有60%的司法官至少接受一项培训课程。法国的继续培训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集中性继续培训,由国家司法官学员集中进行;一种是地方分散性继续培训,由国家司法官学院进行资助,并在各地区进行相同的培训。[17]

  和法国检察官不同,德国检察官并没有一般性的接受继续培训的法律义务。对于德国检察官来说,继续培训只是一项工作义务,对检察官继续培训的内容规定在联邦和州的《公务员法》中。在德国,检察官虽受终身制的职业保障,且并不强制检察官参加继续培训,但出于对检察职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几乎每一名检察官都会主动参加继续培训,且培训大多是自费的。据统计,德国每个检察官每年平均参加34天的培训。

  继续培训的内容体现出对检察官职业素能标准的要求。结合以上检察官继续培训制度,归结出如下素能标准:

  1.法律专业能力。法、德、日,及我区台湾地区的继续培训制度均对检察官理论素能提出较高要求,尤其将法律的重要改革或最新发展作为继续培训的重要内容。如,法国检察官继续培训包括法律重要改革时对于新法的培训;德国也将最新修改或制订的法律作为继续培训的重点。此外,对现行法律的学习也是继续培训的重点。如德国继续培训内容包括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传统的司法领域,以及欧盟法和人权法、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性犯罪等个别的特殊领域。

  2.业务实践能力。业务能力是各国和地区继续培训的又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如,法国继续培训中针对改变岗位时适应新工作的需要进行的培训课程;以及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设有的专门研修科目,针对任职710年的骨干检事,进行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培养。

  3.管理能力。如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设置的管理研修科目,专门针对任职1214年的检事,其中作为检察组织领导者所应具备的管理工作能力和解决突发、复杂问题的能力等是研修的主要内容。

  4.社会能力。检察官不仅是法律工作者,更是社会工作者,这就对检察官素能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因此社会能力的培养也成为各国和地区检察官继续培训的必修课。如,法国继续培训制度要求检察官了解和认识社会问题对于法律适用的影响。

  5.辅助能力。即检察官执业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对检察工作起辅助作用的素能。如德国检察官继续培训课程中涉及的调解、雄辩术、沟通训练等;以及冲突的解决、工作技巧、时间管理和程序经济、公开工作和媒体培训、外语等。

  (二)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评价制度重点是对检察官执业情况进行考察,直接体现检察官职业素能标准。德国建立有完善的检察官绩效考评制度,并通过《联邦公务员职业生涯条例》、《公务员法》等立法,为检察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提供法律依据。根据公务员法制定的统一标准,德国对公务员实行18分绩效考核制,考核总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检察官绩效主要由其主管的上级领导进行评定,并最终确定绩效分值以及绩效等级。[18]

  另外,在德国,所有州都有关于检察官考核评价制度的规章,一般性定期鉴定通常是35年一次,超过5055岁的检察官一般不需要再接受鉴定;在一般性鉴定之外,还可能出现基于特殊原因对特殊检察官的鉴定,尤其是晋升。另外,见习检察官一般在获得初步任命一段时间后就要接受鉴定,此后每年接受一次鉴定或者在获得终身任命前进行一次鉴定。与德国一样,日本检察官考核评价制度主要也是为检察官晋升服务的。

  结合以上对检察官的考核标准,主要涉及如下检察官职业素能:

  1.专业能力,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知识、专业运用能力等;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引入德国范例,通过对检察官执法进行公开监督、上级监督和法院监督的模式,激励检察官不断提高法律专业素质和检察实务能力。

  2.个人能力,如完成工作量、是否接受新技术和新发展、口头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以及身体素质、职业素质、工作责任心和团队精神等;如,日本检察官在出现身心障碍,或是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况时,经检察官合格审查会依法定程序审查后,认为其不适宜继续执行职务的,可以决定是否将其免官。

  3.社会能力,如社会处置能力、调解能力、对当事方利益的尊重、组织建设性对话的能力;

   4.领导能力,如行政经历、决策能力、组织计划能力、领导和建设团队的能力等内容。

  (三)惩戒制度

  如果说上述检察官制度是从正面体现检察官素能标准,那么检察官惩戒制度则是从反面说明检察官需具备哪些素能。这些惩戒措施倒逼着检察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忠于职守、忠于客观、依法办案。主要涉及如下职业素能:

  1.道德和品行方面。如在法国,根据规定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过程中,存在违背检察官任职誓言、违背法定的检察官义务、有损检察官荣誉尊严、违背对上级检察官的服从义务等行为的,即会受到相应的惩戒。[19]

  2.依法执业方面。如,德国在检察机关内部设有纪律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检察官的执法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有权通过召开表决会罢免检察官。立法方面,德国检察官从业过程中,如果因为存在故意不侦查、不履职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或者实施搜查等侵犯公民基本权的行为的,其行为涉嫌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使刑罚失效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 李卫东: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忠利: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靳玉梅: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周君: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魏海晓: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王名琛: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1.《德国法官法》,第5a条。

  

[2]. 高树勇:《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研究》,2011年河北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论文。

  

[3].常淑芬:《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与借鉴》,《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61-64页。

  

[4]. 万毅:《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5].刘新魁:《法国司法官制度的特点及启示》,《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第147-157页。

  

[6].《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7]. 卢乐云:《德国检察官为何受宠备至——德国检察官选任与考核机制见闻》,《人民检察》2011年第1期,第85-87页。

  

[8].程相鹏:《检察官科学选任制度改革探讨》,《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6期,第192-193页。

  

[9].高树勇:《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研究》,2011年河北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论文。

  

[10]《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1].孙钦华:《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2009年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12].高树勇:《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研究》,2011年河北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论文。

  

[13].金鑫:《论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管理》,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9期,第1924页。

  

2.. 王杰:《日本检察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制与社会》2009年15期,第151152页。

  

[16].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008年版,第137-140页。

  

[17].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旬赴法德考察团:《法德两国的法官培训制度》,《法律适用》1996年第10期,第45页。

  

[18].严忠华、吴华蓉:《试论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制度的完善——以德国检察官绩效考评制度为鉴》,《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下),第209页。

  

[19].陈文兴:《检察一体化制度设计中的两个难题》,《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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